7月23日,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聽取并審議了《甘肅省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
該《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提出,省人民政府可以決定將縣(市、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行政處罰權交由能夠有效承接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行使,并定期組織評估,決定應當公布并實行動態調整。承接行政處罰權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執法能力建設,按照規定范圍、依照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事項目錄應當根據編制依據的變化及時進行動態調整,并向社會公布。
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在法定權限范圍內依照法定程序行使職權,做到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可以根據執法協作工作需要,參加跨區域、跨層級的行政執法活動。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機構和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不得有下列行為:違法設卡檢查、罰款;濫用自由裁量權;粗暴、野蠻等不文明執法;其他違法執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