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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城市公交車及動力電池更新補貼實施細則

2024-08-05

第一章 補貼范圍和標準
        第一條 對城市公交企業(以下簡稱申請人)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車及更換動力電池,給予定額補貼。鼓勵結合客流變化、城市公交行業發展等情況,合理選擇更換的新能源城市公交車輛車長類型。每輛車平均補貼6萬元,其中,對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車的,每輛車平均補貼8萬元;對更換動力電池的,每輛車補貼4.2萬元。各地根據財政部、交通運輸部安排的補貼資金和下達的績效目標,制定本地補貼標準。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城市公交車是指在城市人民政府確定的范圍內,依法取得公共交通運營資格并提供公共交通客運服務的車輛,具體由所在地交通運輸部門認定。
        本細則所稱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車是指報廢老舊城市公交車,并購買納入《享受車船稅減免優惠的節約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減免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之一的新能源城市公交車。
        本細則所稱更換動力電池是指對老舊新能源城市公交車輛動力電池進行全套更換,更換后的動力電池應在2024年1月1日后生產,質保年限不低于5年,且滿足GB38031—2020《電動汽車用動力蓄電池安全要求》強制性國家標準要求,并符合行業管理部門關于新能源城市公交車輛動力電池更換事項公告要求。
        第三條 補貼資金支持車齡8年及以上,即2016年12月31日前(含當日,下同)注冊登記的城市公交車車輛更新和新能源城市公交車輛動力電池更換。
       第四條 各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堅持市場主導與政府引導相結合、設備更新與資源節約相結合,指導申請人因地制宜選擇更新車輛或更換動力電池,引導更新小型化、低地板及低入口城市公交車輛。
        新能源城市公交車輛動力電池更換工作應在確保整車安全的前提下實施,新能源城市公交車輛運營企業、動力電池更換服務提供商應遵循“誰主張、誰負責;誰更換、誰負責”的原則,嚴格落實安全主體責任。
第二章 補貼申報、審核和發放
        第五條 擬申請補貼資金的申請人,應在完成新能源城市公交車及動力電池更新后及時向屬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交補貼資金申請,截止日期為2025年1月20日。
        對于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車,應提供報廢車輛的首次注冊登記時間、車輛識別代號、《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機動車注銷證明》,以及新購車輛的識別代號、車輛型號、《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機動車登記證書》等信息與佐證材料。
        對于更換動力電池,應提供更換動力電池車輛的車輛識別代號、舊動力電池包數量、舊動力電池包編碼,更換后的動力電池包數量、動力電池包編碼、生產日期等信息,以及動力電池更換合同(含動力電池安全合規性要求)和驗收證明等佐證材料。
        上述《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機動車注銷證明》《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機動車登記證書》,以及更換動力電池驗收證明應于2024年7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期間取得。其中,《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應由有資質的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開具,《機動車注銷證明》《機動車登記證書》提交截止日期可視情延長至2025年1月15日。
        第六條 申請人屬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收到申報信息后,及時進行審核、反饋審核結果。申請人提交的信息真實完整,符合本細則要求的,予以審核通過;信息不完整或不清晰無法辨識的,審核部門將補正信息要求告知申請人,申請人按要求在2025年2月10日前補正有關信息。
        第七條 地方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時匯總符合補貼條件的新能源城市公交車及動力電池更新信息,確定補貼金額,并向同級財政部門提出資金申請。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根據同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的資金安排建議,按程序撥付補貼資金。
第三章 補貼資金管理
        第八條 新能源城市公交車及動力電池更新補貼資金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總體按90:10比例共擔,并分地區確定具體分擔比例。其中,對東部省份按85:15比例分擔,對中部省份按90:10比例分擔,對西部省份按95:5比例分擔。各省級財政根據中央資金分配情況按比例安排配套資金。
        第九條 根據各省份2016年底新能源城市公交車保有量等情況,財政部向各省份預撥60%補助資金,用于支持地方啟動相關工作,并視情追加預撥資金。
        政策實施期結束后,按照《關于加力支持大規模設備更新和消費品以舊換新的若干措施》有關要求,中央與地方進行清算。
        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于2025年2月28日前,通過“城鄉道路客運燃料消耗信息申報與補貼管理系統”(yb.motcats.com.cn)填報本地新能源城市公交車及動力電池更新情況,并從中導出報表(格式詳見附件1-3),加蓋公章報送交通運輸部。
第四章 績效管理與監督
        第十條 交通運輸部、財政部按職責分工指導地方相關部門對新能源城市公交車及動力電池更新補貼資金實施績效管理和監督。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要求做好績效目標管理、績效監控、年度績效自評等工作,交通運輸部負責對補貼資金整體使用情況開展績效評價,財政部根據工作需要適時組織開展重點績效評價。
        第十一條 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可根據本實施細則,并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新能源城市公交車及動力電池更新具體實施細則,明確不同車長新能源城市公交車等補貼標準,以及轄區內各地市新能源城市公交車及動力電池更新的具體績效目標。對于更新低地板及低入口新能源城市公交車的,在安排補貼資金時可給予適當傾斜。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積極會同相關部門組織客車生產企業、動力電池生產企業、動力電池更換服務企業與申請人加強供需對接,發揮規模優勢。
        各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認真審核申請人提交的補貼資金申請,并負責對補貼資金使用進行監管,各地財政部門對資金撥付進行監管,確保資金安全、發放及時,財政部適時組織財政部各地監管局對補貼資金使用、清算等情況開展核查。各地不得要求將報廢公交車和報廢動力電池交售給指定企業,不得另行設定具有地域性、技術產品指向性的補貼目錄或企業名單。
        第十二條 對發現存在利用不正當手段(包括偽造、變造相關材料虛假交易、串通他人提供虛假信息等)騙取補貼資金等違法行為的,各地有關部門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第十三條 對買賣、偽造、變造《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有關部門依據《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715號)進行處理。
        第十四條 對挪用、騙取補貼資金的單位和個人,有關部門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及其他有關法規進行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第十六條 本細則由交通運輸部、財政部按照職責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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