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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車維修企業質量信譽考核辦法(試行)

2017-06-27

 
 
機動車維修企業質量信譽考核辦法(試行)
 
交公路發[2006]71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廳(局、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交通局:
  現將《機動車維修企業質量信譽考核辦法(試行)》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章)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機動車維修市場管理,加快機動車維修市場誠信體系建設,建立和完善優勝劣汰的市場競爭機制及退出機制,引導和促進機動車維修企業依法經營、誠實守信、公平競爭、優質服務,依據《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及有關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已獲取經營許可的機動車維修企業,均應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的質量信譽考核,是指在考核周期內對機動車維修企業的從業人員素質、安全生產、維修質量、服務質量、環境保護、遵章守紀和企業管理等方面進行的綜合評價。
      第三條 機動車維修企業質量信譽考核工作應當遵循公平、公正、公開和便民的原則。
      第四條 機動車維修企業應當自覺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加強管理,誠信經營,履行社會責任,為社會提供安全、優質、方便的維修服務。
    各級交通主管部門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鼓勵和支持質量信譽等級高的機動車維修企業發展。
      第五條 交通部負責全國機動車維修企業質量信譽考核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的機動車維修企業質量信譽考核工作。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照本辦法規定的職責,負責具體實施機動車維修企業質量信譽考核工作。
                   第二章 質量信譽等級
    第六條 機動車維修企業質量信譽等級分為優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別用AAA級、AA級、A級和B級表示。
    第七條 機動車維修企業質量信譽考核指標包括:
    (一)從業人員素質指標:維修技術人員獲取從業資格證件情況;
    (二)安全生產指標:安全生產制度實施情況及安全生產狀況; 
    (三)維修質量指標:質量保證體系建設和實施情況;
    (四)服務質量指標:服務公示情況、有責投訴次數、服務質量事件和用戶滿意度; 
    (五)遵章守紀指標:守法經營和違章情況;
    (六)環境保護指標:環保設施設備技術狀況和運用情況,廢氣、廢水、廢油以及空調制冷劑等維修廢物回收處理情況;
    (七)企業管理指標:質量信譽檔案建立情況、企業形象、獲獎情況、連鎖經營情況。
    第八條 機動車維修企業質量信譽考核實行計分制,考核總分為1000分,加分為100分。
    在考核總分中從業人員素質考核占100分、安全生產考核占150分,維修質量考核占200分,服務質量考核占200分,遵章守紀考核占150分,環境保護考核占150分,企業管理考核占50分。
    企業管理指標中企業形象、獲獎情況、連鎖經營情況為加分項目。
    一、二類汽車維修企業質量信譽考核記分標準見附件,三類汽車維修企業及一、二類摩托車維修企業和其他機動車維修企業的質量信譽考核記分標準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參照一、二類汽車維修企業質量信譽考核記分標準統一制定。
    第九條 機動車維修企業質量信譽等級,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照下列條件進行考核:
    (一)AAA級企業: 
    1.考核期內未發生一次死亡1人及以上的安全生產責任事故和重大、特大惡性服務質量事件; 
    2.考核期內未出現超越許可事項或使用無效、偽造、變造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非法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的違法違章行為;
    3.考核期內未出現使用假冒偽劣配件維修機動車、承修已報廢的機動車、擅自改裝機動車或利用配件拼裝機動車的違法違章行為;
    4.考核總分和加分合計不低于850分,且企業從業人員素質、安全生產等考核分數在該項總分的80%以上。
    (二)AA級企業:
    1. 未達到AAA級企業的考核條件;
    2.考核期內未發生一次死亡1人及以上的安全生產責任事故和重大、特大惡性服務質量事件;
    3.考核期內未出現超越許可事項或使用無效、偽造、變造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非法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的違法違章行為;
    4.考核期內未出現使用假冒偽劣配件維修機動車、承修已報廢的機動車、擅自改裝機動車或利用配件拼裝機動車的違法違章行為; 
    5.考核總分和加分合計不低于700分,且企業從業人員素質、安全生產等考核分數在該項總分的65%以上。
    (三)A級企業:
    1.未達到AA級企業的考核條件;
    2.考核期內未發生一次死亡1人及以上的安全生產責任事故和特大惡性服務質量事件;
    3.考核期內未出現超越許可事項或使用無效、偽造、變造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非法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的違法違章行為;
    4.考核期內未出現使用假冒偽劣配件維修機動車、承修已報廢的機動車、擅自改裝機動車或利用配件拼裝機動車的違法違章行為;
    5.考核總分和加分合計不低于600分,且企業從業人員素質、安全生產等考核分數在該項總分的60%以上。
    (四)B級:
    考核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質量信譽等級為B級:
    1.發生一次死亡1人及以上的安全生產責任事故或特大惡性服務質量事件;
    2.出現超越許可事項或使用無效、偽造、變造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非法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的違法違章行為;
    3.出現使用假冒偽劣配件維修機動車、承修已報廢的機動車、擅自改裝機動車或利用配件拼裝機動車的違法違章行為;
    4.考核總分和加分合計低于600分或者企業從業人員素質、安全生產等考核分數在該項總分的60%以下的。
    重大惡性服務質量事件是指由于企業原因,對社會造成不良影響,而受到市級交通主管部門或者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通報批評的服務質量事件;特大惡性服務質量事件是指由于企業原因,對社會造成惡劣影響,而受到省級以上交通主管部門或者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通報批評的服務質量事件。
                    第三章 質量信譽考核
    第十條 機動車維修企業應當建立質量信譽檔案,并及時將相關內容和材料記入質量信譽檔案。主要內容包括:
    (一)企業基本情況,包括企業名稱、法人代表名稱、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工商執照、分公司名稱及所在地、從業人員情況等;
    (二)安全生產事故記錄,包括每次事故的時間、地點、事故原因、死傷人數、經濟損失及處理情況;
    (三)服務質量事件記錄,包括每次事件的時間、原因、社會影響、通報部門或機構;
    (四)違章經營情況,包括每次違章經營的時間、責任人、違章事實、查處機關、行政處罰和通報情況;
    (五)投訴情況,包括每次投訴的投訴人、投訴內容、受理部門、投訴方式、曝光媒體名稱、社會影響及處理等情況;
    (六)企業管理情況,包括質量信譽檔案建立情況、連鎖經營情況、服務人員統一標志及示證上崗情況,以及獲得市廳級以上集體榮譽稱號的情況。
    第十一條 機動車維修企業所在地縣級或者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通過企業上報、行政執法、糾紛調解、受理投訴和社會舉報等多種渠道,收集并匯總有關信息,建立包含機動車維修企業各年度質量信譽考核表及考核結果為主要內容的機動車維修企業誠信檔案,并將相關信息存入機動車維修企業管理信息系統。
     第十二條 機動車維修企業質量信譽考核工作每年進行一次。考核周期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考核工作應當在考核周期次年3月至6月進行。
     第十三條 機動車維修企業應在每年的3月底前,根據本企業的質量信譽檔案 對上年度的質量信譽情況進行總結,向所在地縣級或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申請考核,并提交質量信譽考核申請表、本企業上年度的質量信譽情況總結及與質量信譽考核指標相對應的相關材料。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日常工作中已經掌握被考核機動車維修企業質量信息考核指標情況的,可不再要求機動車維修企業報送此項指標的相關材料。
     在異地設有分公司的機動車維修企業,按上述要求提供材料時,應當提供分公司的質量信譽情況。分公司所在地縣級或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對分公司的質量信譽情況進行核實,出具書面證明,并對確認結果負責。
     連鎖經營機動車維修企業可直接由總部向所在地縣級或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按上述要求提供材料時,應當提供連鎖經營網點的質量信譽情況。連鎖經營網點的質量信譽情況由連鎖經營總部進行核實,出具書面保證,并承擔由此引發的法律責任。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連鎖網點的相關情況不再進行實質考核。
    第十四條 對機動車維修企業進行質量信譽考核,應當依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機動車維修企業所在地的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根據本機構的機動車維修企業質量信譽管理檔案,對機動車維修企業報送的質量信譽材料進行核實。發現不一致的,應當要求機動車維修企業進行說明或者組織調查。核實結束后,應當根據各項考核指標的初步結果進行打分,對機動車維修企業質量信譽等級進行初評,并將各項考核指標數據和所得分數、初評結果上報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機動車維修企業所在地為設區市的,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對機動車維修企業質量信譽情況進行核實,并對企業質量信譽等級進行初評。
    (二)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將機動車維修企業的考核數據、所得分數和初步考核結果書面通知被考核機動車維修企業。
    (三)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將轄區機動車維修企業的各項考核指標數據、所得分數和初步考核結果,在當地主要新聞媒體、本機構網站或本級交通主管部門網站上進行為期15天的公示。
    (四)被考核企業或其他單位、個人對公示結果有異議的,可在公示期間向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書面申訴或舉報。
    舉報人應如實簽署姓名或單位名稱,并附聯系方式,否則不予受理。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為舉報人保密,不得向其他單位或個人泄漏舉報人的姓名及有關情況。
    (五)公示結束后,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對企業的申訴和社會反映的情況進行調查核實,根據調查核實結果對企業的質量信譽等級進行評定,并將考核結果上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第十五條 省級和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于6月30日前在當地主要新聞媒體、本機構網站或本級交通主管部門網站上公布上一年度機動車維修企業質量信譽考核結果,并在網站上建立專項查詢系統,方便社會各界查詢機動車維修企業歷年的質量信譽等級。
    AAA級機動車維修企業可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向社會發布,AA級及以下的機動車維修企業可由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向社會發布。具體發布權限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確定。
     第十六條 機動車維修企業下設的分公司與總公司一起進行質量信譽考核;子公司的質量信譽等級由其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單獨考核。
     第十七條 具備質量信譽等級的機動車維修企業需要分立或合并,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重新進行質量信譽考核,原質量信譽等級自動失效。
                第四章 質量信譽管理
    第十八條 機動車維修企業質量信譽等級標注在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副本)的備注欄內。
    第十九條 對新辦機動車維修企業,在經營滿一個日歷年度后,依照本辦法規定進行質量信譽考核,首次考核周期為經營許可之日至考核年度的12月31日,并在質量信譽等級后注明“新辦企業”,自第二個考核年度開始直接標注質量信譽等級。
    第二十條 機動車維修企業發生名稱、法定代表人等事項變更,應當在辦理經營許可證變更手續時,一并辦理質量信譽管理相關手續,原質量信譽等級不變。
    第二十一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以根據機動車維修企業質量信譽等級的高低,對企業采取推薦參加政府采購招投標、重大事故車維修、加入全國機動車維修救援網絡等激勵措施。
    連續三年考核為AAA級的機動車維修企業,在許可證件有效期屆滿時,申請繼續經營的,可由作出原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直接辦理換證手續。鼓勵AAA級的機動車維修企業投資參股(股比超過50%)或以特許經營、品牌連鎖等形式擴大維修網點,維修網點可享用原企業的質量信譽等級。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機動車維修企業質量信譽的宣傳工作,引導托修車輛的單位和個人優先選擇質量信譽等級高的機動車維修企業,運用市場機制鼓勵機動車維修企業注重質量、維護信譽。機動車維修企業可以使用其質量信譽等級進行新聞宣傳或者從事相關的商業活動。
    第二十二條 機動車維修企業質量信譽等級為B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責令其進行整改,實施重點監管,整改不合格且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或者因維修質量問題造成一次死亡3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由作出原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予以通報。
    第二十三條 機動車維修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年度質量信譽等級為B級。
    (一)不按要求參加年度質量信譽考核或不按要求提供質量信譽考核材料,且不按要求補正的;
    (二)在質量信譽考核過程中弄虛作假,隱瞞情況或提供虛假材料的;
    (三)未按要求建立質量信譽檔案,或在質量信譽考核過程中不配合,導致質量信譽考核工作無法進行的。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主管部門可依據本辦法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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